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服务协调发展第四十三条有效本市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专业机构为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下列支持服务:(一)临时或者短期的托养照顾;(二)家庭关爱服务;(三)照护知识与技能培训;(四)其他有助于提升家庭照顾能力或者改善其生活质量的相关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