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根据老年人的需求,上门提供生活起居、卫生护理、康复辅助、环境清洁、助餐、助浴、助行等生活照料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