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根据老年人的需求,上门提供生活起居、卫生护理、康复辅助、环境清洁、助餐、助浴、助行等生活照料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