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由实施备案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