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由规划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