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订单、仓单、提单、股权、特许经营收益权、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