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资金支持第三十二条有效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订单、仓单、提单、股权、特许经营收益权、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