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特点和需求的保险产品,发挥保险增加信用、分散风险作用。

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科技研发项目、首台(套)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次应用以及知识产权等保险服务。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