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资金支持第三十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