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资金支持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派驻青岛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促进落实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完善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