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