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