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