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资金支持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支持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展期、续贷。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