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科技立项、成果产业化、创新基金使用等方面,应当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或者产品。

对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首台(套)技术装备以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