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区(市)、镇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中小企业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用地。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用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工业用地,并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对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者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原则,预留建设用地。中小企业可以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产业用房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以规划批准的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给中小企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