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创业创新。其中,离岗创办中小企业的,经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者转化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依据;在中小企业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中小企业的,其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选派科研人员到中小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并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依法保障科研人员获取报酬、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