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收费减免和创业补贴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