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十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中小企业发展等部门应当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