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重新报经批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