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重新报经批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