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