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项目的收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