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项目的收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