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监督检查时,收费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所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