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对违法收费,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