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将水土保持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等的培训,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