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