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省加强河流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引黄渠首沉沙区、清淤区、截渗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水土保持投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