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运行维护,由相关人民政府和受益者按照规定分摊费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