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二十条有效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平阶、鱼鳞坑、坡面水系整治等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