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类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缩短地表裸露时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