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轮伐、间伐等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应当制定含有水土保持措施的采伐方案,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采伐方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