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控制规模、合理布局,并采取保护林下植被、蓄水保土等措施。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