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控制规模、合理布局,并采取保护林下植被、蓄水保土等措施。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