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破堰种植等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