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开垦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根据水土保持要求,采取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开垦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