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水土保持规划第十三条有效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水土保持评价,编写水土保持篇章;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