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水土保持规划第十二条有效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措施等内容。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