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 参加人第二十一条有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确定的被申请人不适格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变更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决定驳回其申请。行政复议申请遗漏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追加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职权追加被申请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