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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 参加人

第二十条

有效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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