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 参加人第十七条有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与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