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六条有效信访事项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信访机构可以转给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接受并依法予以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信访事项范围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转给信访机构办理,信访机构应当接受并依照《信访工作条例》予以处理。具体转接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