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 参加人第十八条有效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前两款规定适用于第三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