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五条有效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执行机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执行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