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申请人委托他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人没有提供其不服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等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明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方面核实。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