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会展活动安全责任由举办单位承担。

举办单位应当与场馆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参展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责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