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举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参展单位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参展单位应当配合举办单位进行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审查,并提供相关权利证明。

对未能提供权利证明的参展单位,举办单位不得允许其以相关知识产权名义进行展示、展销和宣传。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