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举办单位应当审查参展单位的资质,并与参展单位签订参展合同。

参展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参展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转售、倒卖、转让或者转租展位。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