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

代表辞去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代表职务被罢免或者终止的,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