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决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代表大会备案。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免去由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职务的决定,应当报代表大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