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要求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