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措施;

(二)负责本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四)组织、指导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六)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审核,依法将其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接受查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