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负责将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物业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物业服务区域内治安防范工作,对监控安防等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三)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新建开发小区在房屋交付前明确所属的街道、乡镇和社区;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五)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老旧小区物业服务补助资金;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新建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管理与服务用房等的核提工作,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及其周边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装饰装修活动以及供气、供热等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九)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搭建建(构)筑物、不按规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毁绿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城乡水务部门负责对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工作;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卫生工作;
(十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应急处置等工作;
(十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收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通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通信运营商对物业服务区域内通讯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完善工作;
(十五)公安派出所负责对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的物业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