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市物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本和相关物业服务标准;
(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
(四)指导物业公共部分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五)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指导和监督物业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七)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导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